紫陽縣人大常委會
關于縣十八屆人大三次會議代表建議、批評
和意見辦理情況的評價報告
——2018年12月28日在紫陽縣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賈學勇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為了真實了解和評價縣十八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從11月中旬開始,縣人大常委會成立調研組,在常委會副主任扈正安的帶領下,深入到部分承辦單位通過實地查看辦理現場、查閱資料、電話回訪代表等方式,對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進行了調查了解,現將有關情況和評價意見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縣十八屆人大三次會議期間,收到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代表建議)共計66件,由縣黨群系統和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等4個單位承辦6件,縣政府承辦60件。2018年3月29日縣人大常委會將66件建議分別交縣黨群系統相關單位和縣政府辦理,截止2018年11月底,所交辦的66件建議有65件已由23個承辦單位回復了代表,有1件未按時辦理回復(58號建議)。
二、辦理工作的主要特點
從今年代表建議的辦理工作來看,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建議的交辦、督辦力度加大。縣政府在收到縣人大常委會交辦的代表建議后,于4月17日專題召開了交辦會,政府常務副縣長羅云忠同志到會并對辦理工作進行了全面細致的安排,特別是在明確辦理的主體責任上,要求承辦單位“一把手”必須親自把關和辦理;在確保辦理質量上,提出了要向規范辦理、協作辦理、務實辦理、高效辦理要質量的具體要求,夯實了建議辦理責任。會后政府辦及時下發了《關于認真做好縣十八屆人大三次會議代表建議和縣政協十二屆三次會議委員提案辦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建議辦理工作的程序、辦理時限、主辦和協辦的方式以及如何正確處理辦理工作各階段遇到的具體問題等都作了詳細的要求,明確了每件代表建議的領辦縣級領導、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規定了交辦后、承辦中、辦結后與代表“三見面”制度,提出了辦前制定方案的要求,操作性和指導性非常強。多數承辦單位按照辦理要求認真制定了辦理工作方案,落實了“一把手”責任,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有序推進?h政府督查室根據各承辦單位制定的辦理工作方案,采取電話催辦、文件督辦、定期通報辦理進度等形式督促建議辦理工作,同時,加大協調力度,及時收集、處理和反饋辦理過程中各方面的信息和情況,收到了較好的成效。九月初政府督查室還聯合人代工委對少數未按時辦理答復的承辦單位進行了“上門”督辦,有效推動了建議辦理工作的落實。
二是建議的辦結率進一步提高。今年交政府辦理的60件代表建議中,所提問題已解決或基本解決的有38件,占承辦總數的63.3%;正在解決或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有19件,占承辦總數的31.7%;因條件所限暫時不能解決供有關部門參考的有2件,占承辦總數的3.3%,有1件未按時辦理,占承辦總數的1.7%。代表建議的辦結率較2017年(辦結率為31%)有較大提高。
三是代表的滿意度有所提升。在調查了解建議辦理過程中,大多數代表對建議辦理工作表示滿意,過去重答復輕辦理,代表勉強滿意或被滿意的現象明顯減少,絕大多數承辦單位給代表是怎樣答復的,工作中就是怎樣去落實的。如:交通局局長朱元地在辦理代表建議工作座談會上向代表承諾:“說到做到,不給代表開空頭支票”,在實際辦理中,也是堅持這樣做的,得到了多數代表的理解和支持,收到了較好的效果。8號、57號建議受政策和條件限制,雖然所提問題沒有得到解決,但由于承辦單位向代表解釋的政策依據清楚,理由充分,回訪中代表仍然表示滿意。
三、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總體來看,2018年,在縣政府及多數承辦單位的高度重視和積極努力下,建議辦理取得了較好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
一是部分承辦單位對建議辦理工作仍然不夠重視。表現在一些承辦單位或協辦單位仍沒有把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擺上重要日程,重視和落實的程度不高,影響了辦理進度和效果。例如李遠權代表提出的第58號《關于建設高橋田園綜合體的建議》,遲遲沒有得到辦理和答復,九月初人代工委同縣政府督查室到承辦單位督查時,該承辦單位辦理負責人以此建議不屬于他們的職權范圍為由,表示無法辦理。政府辦《通知》第二條第一款明確指出:“承辦單位接到建議、提案后,要逐件清點、核對、簽收。承辦單位認為交辦意見不妥,應于接到建議、提案5日內與縣政府督查室聯系,不得拖壓擱置或自行轉交其他承辦單位”。但該承辦單位沒有認真學習領會《通知》精神,致使58號建議未能得到及時辦理落實。
二是少數承辦單位主辦和協辦協商不夠。表現在主辦單位未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未召集協辦單位進行會商研究,致使代表建議辦理不能按時落實到位。例如沙輝代表提出的18號建議,主辦單位答復只要協辦單位給指標,主辦單位隨時落實辦理,但協辦單位沒有給出答復意見;楊濤代表提出的第34號建議,主辦和協辦單位沒有會商,而是就本單位職能職責分別給代表做了答復,致使該建議的答復辦理不完整、不徹底。
三是個別建議辦理存在“被滿意”現象。個別承辦單位辦理代表建議,不是著眼于對建議內容的研究落實,而是盯著代表對建議的滿意度測評。由于代表認為承辦單位對自己所提建議的辦理落實沒有達到理想效果,第一次在意見反饋上給予了不滿意評價,但承辦單位沒有把著力點放在解決問題上,而是一再強調客觀原因,給代表許諾,代表礙于情面勉強給予了滿意評價,代表對此比較反感。
為了進一步做好今后的代表建議辦理工作,現提出以下建議:
(一)繼續深化思想認識?h政府及各承辦單位,要以黨的十九大精神為統攬,把辦理代表建議作為自覺接受人大代表監督、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作為密切與人民群眾聯系、充分反映民意、廣泛匯集民智的重要渠道,真正在思想上重視起來,將辦理工作的著力點放在解決問題上,在真辦、實辦、辦成上下功夫,通過辦理代表建議,辦好人民群眾關心、關注和期盼的事情。下一步,要對正在推進解決的19件建議,加大力度,加快進度,盡快辦理落實;對18號、58號建議要督促相關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并加強與所提建議代表的聯系溝通,直到代表建議真正得到辦理落實為止。
(二)繼續加強協調配合。一要進一步提高交辦的準確性,在機構改革后,要充分熟悉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職責職能,在建議交辦前,召集有關單位先對代表建議進行分析研究再主動“認領”;二要加強統籌協調力度。對需要多個單位共同辦理的建議,縣政府要加強統籌,落實好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各自的責任,確保建議辦理工作順利、有序;三是主辦單位要發揮好牽頭作用,主動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齊心協力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落實并答復代表,切實增強辦理工作實效。
(三)繼續加大落實辦理工作責任。縣政府及相關承辦單位要把辦理代表建議作為一項重要工作納入議事日程,明確承辦責任,對推諉扯皮、應付差事的承辦單位要問責。要把建立“辦理工作臺賬”作為一項硬性要求落實到各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之中,進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切實解決個別承辦單位辦理方式方法簡單,辦理質量不高的問題,特別針對一些代表比較關注但久拖不決的問題,縣政府督查室要加強督查,及時跟進,掌握進程,專項督促。通過采取系列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提高代表建議辦理工作質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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