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陽縣人大常委會 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督辦制度 (2008年11月14日紫陽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強化縣人大常委會的依法監督力度,切實提高監督質量,督促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認真落實縣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縣人大常委會依法對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各項工作行使監督權,并形成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交由“一府兩院”辦理。 決議、決定是指縣人大常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城建、民政和民族宗教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的決議、決定。 審議意見是指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常委會工作機構執法檢查報告、視察報告、專項調研報告時,提出的具體建議和意見。 第三條 本制度的跟蹤督辦事項是指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對縣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 第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督辦落實遵循對口負責的原則,在縣人大常委會會議閉會后五日內,以縣人大常委會文件發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縣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交辦后,縣人大常委會督辦室負責跟蹤督辦,有關機關和部門負責人對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應如實報告人大常委會,提供情況,回答問題。 縣人大常委會分管領導可安排有關工作委員會在規定時間內召集“一府兩院”及政府工作部門有關人員會議,了解縣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第六條 承辦機關對縣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應從接到文件之日起兩個月內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貫徹落實情況,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兩個月內報告的,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后,可延長一個月。有時限要求的,“一府兩院”和縣政府工作部門應在規定期限內專題報告。 專題報告要突出對落實縣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采取了什么措施,解決了什么問題,對現行條件下難以解決的問題,要作出具體的說明。 第七條 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認為有必要時,確定“一府兩院”負責人在縣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報告對縣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貫徹落實情況,承辦機關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聽取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辦理情況匯報后,對其辦理落實情況按照“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表決不滿意票在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有關部門單位應在下一次常委會會議上再次匯報辦理落實情況。如果兩次辦理均被評為不滿意的,是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工作人員,由本人向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如果本人不辭職的,常委會依法免職或撤職。如果屬于政府工作部門或垂管單位的負責人,由人大常委會建議縣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予以免職或撤職。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每年要對縣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匯總,并在每年的最后一次縣人大常委會會議上報告本年度對人大常委會決議、決定和審議意見的執行情況。 第九條 本制度由縣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