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培訓輔導題綱
紫陽縣人大法工委主任 王西兵
同志們:
為了進一步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職能力和水平,切實發揮人大代表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主體作用,促進代表依法履職。根據會議安排,今天由我組織大家共同學習探討《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下簡稱《代表法》,希望對大家今后
的工作有所幫助。下面我從《代表法》制定和修改的歷史沿革,人大代表的性質、地位和主要內容向大家進行介紹。
一、我國《代表法》制定和修改的歷史沿革。
在我國,制定任何一部法律都離不開立法依據,《代表法》和其它法律的制定都離不開根本大法《憲法》。既然憲法是制定其它法律的主要依據,那么我們在學習了解《代表法》歷史沿革的同時,首先要了解我國《憲法》產生的基本過程。1949年9月21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召開,出席第一屆全體會議的包括了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無為黨派人士、人民解放軍、少數民族、海外華僑等各屆人士共662名代表。會議代行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并行使了事實上的制憲權,通過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簡稱為“共同綱領”。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在1949年9月30日閉幕后至我國《憲法》頒布前再未舉行過會議。國家權力雖然名義上仍由政協全體會議代行,實際上一直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行使,直到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該部憲法是在對《共同綱領》進行修改的基礎上制定的我國第一部憲法,也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其制定貫徹了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的原則,確定了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此,人大代表便成為了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主體。為明確人大代表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規范各級人大代表各種活動,《代表法》的制定是十分必要的。我國《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經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頒布實施的,該部法律曾分別于2009年8月27日、2010年10月28日和2015年8月2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過三次修改。代表法既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法律,同時也是全社會特別是包括人大工作者在內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的基本法律。全國各省、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代表法》,相繼制定了具體辦法,我省人大常委會于1993年3月6日制定并審議通過了《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只有《代表法》貫徹落實好了,人大代表的作用才能充分發揮,才能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
二、人大代表的性質和地位
代表二字的含義是指:受委托代替個人、集體、組織辦事或表達意見的人。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簡稱,全國人大代表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代表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鎮人大代表分別為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大代表都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人大代表每屆任期與人民代表大會相同。
1、人大代表的性質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我國的憲法開宗明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明確規定了國家的性質和權力的歸屬。我國和資本主義國家相比較,在國家權力的歸屬上具有本質的區別,但在行使權力的根本方式上,卻面臨同樣的問題。13億多人當家作主,特別是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總得有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可以操作的途徑和形式。沒有這種途徑和形式,人民當家作主仍然是一個抽象的口號。從我國的現實條件看,無論從整個國家還是從一個地方行政區劃來說,都難以做到由全體人民直接行使國家權力,只能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自己的代表,再由這些代表組成人民的代表機關,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為此,憲法又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地方國家權力。國家權力統一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在這個前提下進行職權劃分,由人大產生的政府、法院、檢察院等機關,分別行使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這種建立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途徑和實現形式。人大代表則是接受人民委托,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
2、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每一級人大都是由民主選舉出來的人大代表組成。人民人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具體表現為人大代表集體行使國家權力。人大代表是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這種性質和地位標志著人大代表責任重大,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處于重要地位。人民代表大會在國家政權體系中處于主導和中心地位,是整個政權體系的基礎。人民代表大會重大作用的發揮,依賴于人大代表的活動。沒有人大代表的工作,人民代表大會就很難發揮作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這一段話表述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思想:
㈠代表是依法選舉產生的,他們既不是由誰任命的,也不是通過非法途徑產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護的。
㈡代表集體組成國家權力機關,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一份子,其地位應當受到一切組織和個人的尊重,具有權威性。
㈢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體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廣泛的人民性,同時也說明了代表不是不受任何約束的特殊公民。
㈣代表集體行使國家權力,但是作為個人,代表是無權行使國家權力的。代表集體的地位和行權方式是由代表的性質和法律所決定的。比如法律規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名有權提議臨時召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五分之一以上全國人大代表聯名提議有權提出修改憲法,全國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聯名、省市縣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可以提出質詢案,縣級十分之一以上代表、鄉(鎮)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案等等。
三、《代表法》的主要內容
我國《代表法》共六章52條,由總則、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對代表的監督和附則構成。
1、代表的權利
根據我國《代表法》第三條規定: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①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②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③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④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⑤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⑥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
⑦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如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等。
2、代表的義務
①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
②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③積極參加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
④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
⑤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
⑥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⑦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如憲法、黨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3、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主要有哪些內容?
①代表應當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請假。
②代表在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前,應當進行調研,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③代表應按時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按照議事規則,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認真審議會議議程、議案和報告。
④代表有權聯名向大會提出議案,所提出的議案應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范圍內,比如: 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解決問題的方案。
人大代表議案是指各級人大在舉行會議的時候,法定的代表人數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的屬于本級人大職權范圍內的重大事項。議案必須有案由、案據和解決問題的方案。也可以說,議案是具備提議案的法定資格的機構或符合法定聯名人數的人大代表向國家權力機關即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事原案,是討論、解決某一問題的辦法、措施、意見和方案。
對議案的基本要求有三點:⑴從提出議案的主體來說,要具備提議案的法定資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聯名人數。比如,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上,具有提議案資格的機關或部門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這些機構或部門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此外,一個代表團 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也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在地方人民代表大會上,大會主席團、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
范圍內的議案。同時,縣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5人以上聯名,也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⑵從議案的內容來說,所提議案的內容必須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
⑶從議案提出的時間來看,所提議案必須符合法定時間要求。雖然全國人大議事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議案可以在大會舉行前提出,但實踐中絕大多數是在大會期間并在大會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前提出的。以上三個條件,是對議案的最基本要求。此外,對于議案還要有書寫格式上的要求,即每個議案要有案由、案據和方案,不能光列一個題目,提一個要求,特別是所提的是法律案,還應當附有法律草案。代表在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可以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詢問。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派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回答詢問。
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出議案的機構或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⑤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主席團提名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人選,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的人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人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人選,提出意見。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以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人選,并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員的人選提出意見。
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人選,并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上述人員的人選提出意見。
在進行選舉過程中,代表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他人,也可以棄權。
⑥有權書面提出對國家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是指人大代表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提出質問并要求答復的一種書面文件。質詢案的提出和答復必須按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進行。⑴提出質詢案的主體必須符合法律要求。⑵質詢案必須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⑶質詢案提出后,由大會主席團、委員長會議或主任會議決定交受詢的機關書面或口頭答復。
應當注意的是人大代表質詢案有以下要求:
⑴質詢案的提出時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⑵質詢案的形式: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不符合以上三點要求的質詢案不能成立,主席團不能交有關機關答復。⑶質詢的主體: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聯名。⑷質詢的對象:“一府兩院”即本級人民政府和它所屬各工作部門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⑸質詢的程序:質詢案由主席團決定交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書面或者口頭答復,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⑹質詢答復的形式:受質詢機關口頭答復或者書面答復。質詢機關口頭答復的,受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到會答復,質詢機關書面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在答復意見上署名,主席團應當將答復意見印發會議或只印發提出質詢的代表。質詢案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有關專門委員會一般應當將答復情況向主席團報告,主席團認為必要時,可以將答復情況報告印發會議。⑺質詢的效果: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答復。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質詢案的要求有以下幾點:⑴質詢案提出時間:在常委會會議期間提出。⑵質詢案的形式:與人大代表質詢案的形式相同。⑶質詢的主體: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5人以上聯名;縣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3人以上聯名。⑷質詢的對象:與人大代表質詢案對象相同。⑸質詢的程序:質詢案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處理,但主任會議只能決定受詢機關答復質詢案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不能決定受質詢機關不作答復。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全體會議上作出答復,也可以決定受質詢機關在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復。⑹質詢案答復形式:與代表質詢案答復形式相同,只是答復報告由主任會議印發會議或者印發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⑦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罷免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全國人大主席團、三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提出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國務院組成人員,中央軍事委員會組成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主席團、常委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罷免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
鄉鎮人大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人大主席團、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領導人員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的理由。
⑧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明確具體,注重反映實際情況和問題。
⑨縣級以上人大代表有權依法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對專項問題進行調查。(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
4、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主要有哪些內容?
①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
②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受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委托,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
③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根據主席團的安排,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閉會期間的活動。
④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對本級或者下級國家機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
⑤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安排,對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的工作進行視察。
代表進行視察,可以提出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h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小組活動。代表視察時應佩帶代表證,可以向被視察單位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但不直接處理問題。代表參加視察、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或鄉鎮的人大主席團轉交有關組織和機關。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
⑥代表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提議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⑦聯系選民工作,反映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⑧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或者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5、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
①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②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召開會議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大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許可。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人大常委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代表法》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代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
鄉鎮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
③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安排的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并按在單位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代表的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顚S。
④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h級以上的各級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
⑤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少數民族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有關部門應當在語言文字、生活習慣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幫助和照顧。
⑥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時限: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有關機關、組織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中,應當與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
⑦有義務協助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而拒絕履行義務的,根據情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對代表的監督
①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經常聽取人民群眾對代表履職的意見,定期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接受選民監督?h人大常委會和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當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②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系,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涉具體司法案件或者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③選民或者選舉單位有權依法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h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由原選區50人以上選民聯名提出,鄉鎮人大代表須由原選區30人以上選民聯名提出?h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在人代會閉會期間,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委會五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聯名,可以向常委會提出對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也有權在人大主任會議和常委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案經會議審議后,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表決或由主任會議提請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 罷免縣級和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經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通過。
④代表職務的暫停和終止情形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A、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
B、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代表任期內上述情形消失后,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資格終止:
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遷出或者調離本行政區域的;
⑵辭職被接受的;
⑶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
⑷被罷免的;
⑸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⑹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⑺喪失行為能力的。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鄉鎮人大代表資格的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予以公告。
7、附 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洞矸ā纷怨贾掌鹗┬,即從1992年4月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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