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依法行使好人大監督權,既是加強和改進人大工作的重要內容,又是對人大工作實效的直接檢驗。除了常規性的對“一府兩院”實施監督以外,各地人大都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積極探索或尋求新的監督方式,其目的就是要切實提高人大監督實效,推動“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進地方經濟社會更加科學和諧發展。如何有效發揮好人大職能,打好監督“組合拳”,對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來說,更是一項永恒而重要的課題。
首先要把握好五個原則:一是堅持黨的領導原則。人大是黨領導下的國家權力機關,人大的監督工作應該圍繞黨的中心工作來開展,監督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問題要及時向黨委請示和匯報,主動征求意見,爭取黨委的重視和支持。二是依法辦事原則。監督的主體、內容、程序,監督的各個環節,都要嚴格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否監督和如何監督都必須以法律為準繩。三是抓大事的原則。監督工作要從大局出發,抓住重點,不能事無巨細。堅持“重大原則問題,該管就管”。當前要加強對經濟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加強對全局的重大經濟事項的監督,加強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監督。四是集體行權原則。監督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人大代表個人有批評權、建議權,但行使監督職權必須是人大及其常委會。人大行使職權,不同于黨委領導,也不同于行政首長負責制,它主要是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集體討論、決定問題。五是透明度的原則。監督法第六、七條規定,各級人大常委會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人大既然是代表人民在行使管理國家事務,人大的工作就應當置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
其次要正確處理四個關系:一是“監督”與“支持”的關系。人大與“一府兩院”的職能不同,但目標是一致的,人大對“一府兩院”既要監督,也要支持。既不能將監督與支持混淆起來,也不能將監督與支持對立起來。既要對做得對的給予有力支持,也要理直氣壯地監督做得不對的,并督促其糾正。二是“監督”同“參與”的關系。要行使好監督權,必須依照法定職責辦事,不能代替行政權、司法權。人大雖然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但對于在監督中發現的問題,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區別處理。一般問題,向有關機關交換意見,使他們引起重視,并督促改正;較大的問題,可以詢問或要求有關部門書面答復;嚴重的問題,要求有關部門匯報情況,或委托有關委室調查,或依法進行質詢;特別嚴重的問題,可以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三是“事前”監督與“事后”監督的關系。實際工作中應該把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有機結合起來,需要事前監督的還是要認真搞好事前監督。對一些程序性違法可以提前介入,以避免造成更大后果。四是會議監督和日常監督。人大及其常委會實行會議工作制,會議監督是人大行權的重要形式。日常監督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閉會期間的經常性監督,是會議監督的基礎和補充。會議監督的結果需要日常監督落實,日常性監督的內容,需要會議監督來決定,會議監督和日常監督相輔相成。因此,要充分發揮主任會議、各工作委室作用,深入調查研究,密切代表同人民群眾、“一府兩院”的聯系,把日常監督工作做好,這是進一步完善人大工作制度的途徑所在。
三是要創新思路抓監督。創新人大工作是與時俱進,不斷取得實效的活力和源泉。地方人大要行使好監督權,在思路上就得要探索創新。
一要創新人大工作思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開展各項工作時,要緊緊圍繞黨的經濟建設中心和黨在各個歷史時期的中心任務,以科學的思維方式,反復研究、慎重確定當年人大工作思路和工作重心。
二是創新人大工作方法。要緊緊圍繞監督法規定的監督方式,以大的創新帶來大的發展,大膽探索創新人大工作方式方法。主要是探索如何更有效地行使監督權、決定權、任免權,特別是在加強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方面,怎樣才有更好的效果。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作用,不斷改進審議、視察、執法檢查和調查研究的方式。在監督工作中,堅持主動性,注重針對性,強調規范性,增強實效性等等。要在監督方法上有新的突破,以增強人大工作的力度和實效。三是創新人大工作成效。人大工作要上臺階、顯特色、出效果,必須把握新形勢,探索新問題,研究新情況,提出有價值的建議和意見,為黨委科學決策提供依據,促進“一府兩院”工作,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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