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專題詢問暫行辦法
(2015年10月30日紫陽縣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規范對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的專題詢問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專題詢問,是指縣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時,組織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列席會議的縣人大代表就縣“一府兩院”的相關工作進行的專門詢問活動。
第三條 專題詢問工作遵循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民主公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專題詢問的對象為詢問議題所涉及的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必要時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門和政府直屬機構。詢問對象除縣人民政府可以由分管副縣長應詢外,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被詢問人。
根據專題詢問需要,被詢問機關可請有關單位負責人到會說明情況。
第五條 專題詢問的議題,應當是事關全縣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一般可結合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題確定。
第六條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十二月下旬提出下一年度擬開展專題詢問工作的建議,常委會辦事機構匯總后,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
第七條 專題詢問的實施步驟為:
(一)確定專題詢問的議題;
(二)制定專題詢問實施方案;
(三)開展專題詢問前的視察或者調研工作;
(四)縣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相關工作報告;
(五)召開專題詢問會議;
(六)反饋專題詢問意見;
(七)做好督辦落實工作。
第八條 縣人大常委會在開展專題詢問前,就專題詢問的相關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h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制定專題詢問工作實施方案。
專題詢問工作實施方案包括:詢問目的、時間、地點、會議議程、主持人、詢問人和被詢問人建議名單、參加(列席)人員、旁聽人員和宣傳報道等內容。
詢問人建議名單由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推薦或者個人報名的方式產生。
第九條 專題詢問的主要問題可以根據下列途徑了解情況提出:
(一)縣人大常委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二)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縣人大代表對與專題詢問議題有關的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研中發現的突出問題;
(三)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就詢問議題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
(四)縣人大代表議案、建議中反映的突出問題;
(五)通過調研、代表座談會、群眾來信來訪、征求意見函和媒體網絡等收集的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
(六)其他途徑征集的意見中比較集中的問題。
第十條 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一般應當在召開專題詢問會議一個月前,將詢問的目的、時間、地點和主要議題等相關事項通知被詢問機關。在專題詢問七日前發送正式通知。
第十一條 專題詢問一般在縣人大常委會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上進行。對于突發性、特別重大的事項,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在縣人大常委會會議閉會期間安排專題詢問。
第十二條 專題詢問采取一問一答的方式進行。詢問人應當在被詢問機關職責和詢問議題范圍內詢問,提出的問題要重點突出、清晰明確。
被詢問人應當如實準確地回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不得推脫或者回避問題。
被詢問人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說明原因,經主持人同意后,在五日內向詢問人和縣人大常委會書面答復。
第十三條 專題詢問問題涉及多個部門的,應當以承擔主要職責的部門為主答復,其他部門可以補充答復。
第十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委會會議結束五日內,將專題詢問中的意見整理吸納入《審議意見》函送承辦機關研究落實。承辦機關應在兩個月內將研究落實和整改情況報告縣人大常委會。
第十五條 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被詢問機關在詢問答復中提出的具體事項應當進行跟蹤督辦,對《審議意見》落實不力、不到位的,縣人大常委會可以依法啟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手段。
縣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題詢問所涉及的相關工作作出決議、決定。
第十六條 專題詢問及答復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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