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組成人員聯系縣人大代表和縣人大代表聯系
人民群眾暫行辦法
(2015年10月30日紫陽縣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系縣人大代表和縣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工作,增強代表履職意識,提高常委會議事決策水平和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委會所有組成人員每年要選擇3 名以上基層縣人大代表作為經常聯系人,保持固定聯系。聯系代表的名單,由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根據各方面意見確定。
縣人大代表應認真履行廣泛深入聯系人民群眾的職責,每年固定與3名以上群眾保持經常性聯系。重點聯系原選區的人民群眾。聯系群眾的名單,由代表自行確定,并報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備案。
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代表聯系工作。
第三條 常委會各組成人員要圍繞全縣大局和中心工作、常委會年度工作要點,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縣“一府兩院”)履職情況,事關群眾切身利益及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積極聯系代表,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縣人大代表要圍繞宣傳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推進法律法規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落實,縣“一府兩院”履行工作職責,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關注的熱點、焦點問題進行聯系,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系代表和縣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采取到設立在鎮村的代表工作室工作(原則上每2個月不少于1天)、參加會議、視察、調研、座談、走訪、電話、書信和互聯網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五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縣人大代表要向固定聯系的代表和人民群眾公布自己的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辦公電話、通訊地址等基本信息,以便于代表和人民群眾聯系。
第六條 縣人大常委會委托各鎮,本著就地就近便于組織活動的原則,建立代表小組工作室。各鎮人大主席團辦公室要及時掌握縣人大代表參加代表小組活動情況。
常委會和各鎮人大要高度重視代表小組工作,積極幫助擬定活動計劃,提供相關服務。
第七條 常委會組成人員及縣人大代表在聯系代表和人民群眾時,對原選區和人民群眾提出的意見、建議、要求和反映的情況,要認真研究分析,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將有關意見、建議、要求和情況,經調查研究后認為可作為意見建議或議案的,以代表意見建議或議案的形式提出;
(二)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方面的有關意見、建議,能夠當場回答的,當場予以回答。不能當場回答的,可向常委會或有關部門了解情況后,予以回答;
(三)對收到的人民群眾來信,轉交常委會信訪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通過縣“一府兩院”有關單位組織召開代表座談會等形式,直接反映群眾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 根據縣人大常委會的安排,各鎮人大主席團辦公室要積極協調組織代表跨區域視察工作?h人大代表可結合全縣工作重點和履職需要,經縣人大常委會安排,持《代表證》有針對性地視察有關單位和工作。
第九條 縣人大常委會每屆堅持有計劃地組織縣人大代表進行初任培訓、履職培訓、專題培訓等多種形式的學習培訓,增強代表的政治觀念、法制觀念、群眾觀念,提高代表的履職能力。
第十條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每年十一月底前填寫聯系縣人大代表情況登記表送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縣人大代表每年十一月底前應向原選區鎮人大主席團書面報告履職情況,接受監督。主要報告行使代表權利、履行代表義務、發揮代表作用、聯系原選區、反映社情民意、為群眾辦實事等情況。每年底,各鎮人大主席團對代表履職情況進行匯總,報縣人大常委會人事代表工作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各鎮人大主席團負責建立縣人大代表履職檔案。
第十三條 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或辦事機構和原選區(鎮)要利用各種形式,積極總結、宣傳縣人大代表聯系原選區和人民群眾的經驗和做法。
第十四條 縣鎮人大有關機構要積極協助代表做好聯系工作,并做好后勤服務保障工作。
第十五條 縣人大常委會定期或不定期通報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聯系縣人大代表、縣人大代表聯系人民群眾情況。
第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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