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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決定任免、批準任免的區別
來源:本站原創 作者:常委會 編輯:admin 時間:2011-03-09 09:04:44 點擊數:134882

 

     “任免、決定任免批準任免,在適用范圍上有明確法律規定,必須嚴格區別,不能混為一談。

    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人大常委會任免干部一般分為任免、決定任免和批準任免三種形式。

  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的有關人員如副秘書長、辦公室(廳)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應由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任免;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主任和科長,分別由省長、市長、縣(區)長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免;

  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院和檢察院依法應由人大常委會任免的其他組成人員,分別由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依法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需要由檢察院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準。這種情況,屬批準任免。

  有的媒體在報道中出現人大任免干部的提法,這是錯誤的。因為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任免權行使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的人大常委會,而不是人大。人大對干部使用的權力是選舉權、決定權、罷免權,而沒有任免權。所以,在有關對干部使用的報道中,應當分別情況,選用恰當的法律術語,而不能籠統地采用任免的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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