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眾選舉產生的,當然要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具體地講,由選民直接選舉的縣、鄉人大代表就要由選舉他的選區的選民來監督,由選舉單位間接選舉產生的人大代表由選出他的選舉單 位來監督,比如全國人大代表要接受選舉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代表法根據 憲法規定的精神,對代表接受監督作了專門規定: 1、對代表實施監督的主體是原 選區選民和原選舉單位。也就是說,委托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權力的選民和選舉單位,同時負有監督代表的責任。 2、對代表的罷免由選民和選舉單位實施。為防止被罷免的代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代表法還規定,被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會議,并有權提出申訴意見或書面申訴材料。 3、關于監督人大代表的內容,代表法雖然未對代表接受監督的內容作專門的具體規定,但實際上,監督的內容是非常明確的,即凡是為代表法所規定的,代表的各項法定職務的行使情況和各項法定義務的履行情況,都屬于選民和原選舉單位對代表監督的內容。所以,代表法第二十五條中規定,人大代表要回答 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動的詢問。人大代表要回答選民、選舉單位的詢問,本身就是一種接受監督的形式,有的地方實行人民群眾旁聽人 民代表大會會議或人大常委會會議制度,這也是一種人大代表接受人民群眾監督的形式。 代表法對人大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約束性規定,也具有對人大代表的監督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