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表法起草時,曾經有同志建議要求對人大代表的條件作出規定,認為明確規定了代表條件,第一可以使代表清楚了解當一個人大代表必須具備哪些條件,第二可以使選民和選舉單位了解應當選哪些人當代表,這樣就會有利于加強代表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利于代表參政議政和參與國家權力行使的能力的提高。 但也有很多同志不同意在代表法中對代表條件作出規定,主要理由是: 1、如果對人大代表條件作了明確規定,人大代表就會成為社 會某一類人的代表,而另一類人就不能成為代表,這樣就會與憲法和選舉法發生抵觸,因為憲法第三十四條和選舉法第三條都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只要年滿18周歲,只要不被剝奪政治權利,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也就是通常所說的"九個不分",即在 選舉中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不分民族、不分種族、不分性別、不分職業、不分家庭出身、不分宗 教信仰、不分教育程度、不分財產狀況、不分居住期限,在換屆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如果代表法中規定了人大代表的條件,在實際操作中也會發 生一定困難,即面臨著一個如何界定這些條件的問題。一般地說所謂代表條件,就是要對代表的政治情況、能力表現、年齡大小、健康狀況、文化程度高低、社會閱歷深淺等提出要求。對這些要求,如何從法律界定,比如年齡問題,法定年齡為18周歲,除了這個界定不能再有別的界定。比如政治素質情況,一般都要求忠于祖國,忠于憲法和法律,忠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些提法無論從其內涵到外延,都十分寬泛,難以明確具體地界定。再如健康狀況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系,一個有嚴重殘疾、行動不便的人,但很有智慧,并不因為身體有某種殘疾而影響其參政議政,提出具有真知灼見的議案和建議,就是健康情況,也很難規定何種情況屬于健康的,何種情況屬于不健康的,所以,很難對人大代表的條件作出 具體規定。 3、如果法律規定了代表條件,而這些條件又十分原則、寬泛 和籠統,在具體操作中就可能會發生由某些人、某個組織或某個機構來作出界定,確定范圍,提出具體標準,而不是由法律提出規定,這樣在特殊情況下,就可能發生由某些人、某個組織和某個機構來操縱選舉的現象,就可能發生不符合人民群眾意愿的選舉或改變選舉結果的情況。 4、從實際政治生活中看,人大代表的作用大小,不是由他們的年齡、文化程度、健康狀況來決 定的。有的代表年齡大閱歷深,議政能力高,有的代表年紀輕、活動能力強,也有很高的議政能力。當然在一般情況下,通常希望文化高一些,身體更健康一些,但這些不能作為選舉代表的條件來規定。從世界各國的選舉制度的發展趨勢來看,對被選舉權的限制性規定越來越弱,像文化程度等已不再是參選的一個基本條件。 5、從我國的實際狀況來看,人大代表 素質的提高需要有一個事實求是的要求,也要有一個逐步向前發展的過程,提高人大代表素 質是一項長期的工作,不能指望因為在代表法中有了一個代表條件的規定,代表就會一下子達到某種境界。 基于上述理由,代表法中不對代表條件作出規定,但在代表法中對人大代表有著嚴格的要求。作為人大代表,應有一定的社會活動能力和議政能力,能夠模范地遵守憲法和法律,履行代表的職責,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的聯系,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代表人民的意志,參與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