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陽縣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四號)
《紫陽縣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于2023年2月22日經紫陽縣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2月22日起施行。
現予公告。
紫陽縣第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主席團
2023年2月22日
紫陽縣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2023年2月22日紫陽縣第十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審議民生實事項目
第五章 選舉辭職罷免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九章 公 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縣人民代表大會更好地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
第三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四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舉行。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人大常委會”)決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況,縣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適當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提前或者推遲召開會議的日期,縣人大常委會不能在當次會議上決定的,可以另行決定,或者授權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并予以公布。
縣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五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縣人大常委會召集。每屆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縣人大代表選舉完成后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縣人大常委會召集。
第六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七條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縣人大常委會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會議日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四)確認新選出的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
(五)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六)提出各代表團的召集人;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第八條 縣人大常委會應當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日前,將會議召開日期、地點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并予以公告。但臨時召集的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九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代表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代表團第一次全體會議由召集人主持,會議推選團長一人,副團長若干人;審議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意見。
代表團團長召集并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
第十條 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根據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提出調整建議,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一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以及會議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預備會議由縣人大常委會主持。每屆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縣人大常委會主持。
預備會議表決各項議程,采用舉手或者其他方式,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每次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議案審查委員會,每屆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設立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在主席團領導下工作,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和計劃預算審查結果的報告。
議案審查委員會和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分別由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組成人員由縣人大常委會在代表中提名,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
(二)向會議提出議案;
(三)決定議案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議草案、決定草案提交會議表決;
(六)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辦法草案;
(七)確定由會議選舉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縣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和組成人員的正式候選人名單;
(八)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和處理意見;
(九)組織憲法宣誓儀式;
(十)發布公告;
(十一)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主席團的決定,須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每次大會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并決定下列事項:
(一)大會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會議期間代表提出議案、質詢案的截止時間;
(四)其他需要決定的事項。
第十五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召集并主持,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后,由主席團常務主席主持。主席團常務主席的職責: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對屬于主席團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并可以對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調整;
(三)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四)對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可以召集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匯報情況,回答問題。會議討論的情況和意見應當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六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審議。主席團可以召開專題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進行大會發言,就議案和有關報告發表意見。
第十七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若干人組成,可以下設若干工作機構。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有關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處應當制定會議紀律,印發參會人員。
第十八條 代表應當勤勉盡責,按時出席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參加審議、審查、選舉和表決等活動,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在會前請假的,必須經選舉單位同意并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批準;會議期間請假的,必須經所在代表團團長同意并報會議秘書長批準。秘書處應當向主席團報告代表出席會議的情況和缺席的原因。
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任期內,未經批準兩次不出席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其代表資格終止,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報縣人大常委會,由縣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不是本屆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當列席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在縣內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由本縣選舉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負責人,縣人民政府以及有關機關、團體負責人和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由縣人大常委會決定,可以列席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二十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公開舉行。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各種會議上的發言,由大會秘書處整理簡報印發會議。會議簡報應當體現精簡要求,可以為紙質版,也可以為電子版。
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可以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縣人大常委會決定,報主席團備案,或者由主席團決定。旁聽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可以組織代表和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受新聞媒體采訪。代表團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本代表團代表接受新聞媒體采訪。
大會全體會議可以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進行公開轉播。
第三章 議案的提出和審議
第二十二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縣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
第二十三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議案,應當在主席團規定的議案截止時間之前提出,由各代表團送交大會秘書處,議案內容不屬于縣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的,經主席團決定不作為議案處理,符合建議、批評和意見要求的,可以轉為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縣人民政府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代表聯名向每屆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提出的議案,由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代表聯名向每屆縣人民代表大會其余各次會議提出的議案,由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向主席團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由大會秘書處匯總后提出議案處理意見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專門委員會審議時,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提出。
主席團應當將通過的關于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印發會議。
第二十五條 議案應當一事一案,寫明案由、案據和方案。代表聯名提出的,應當署名,第一署名人為領銜提案人。
第二十六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提案人應當提供有關的資料,并向會議提出關于議案的說明。
第二十七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也可以由主席團決定并交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提出報告。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涉及專門性問題時,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代表和專家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經審議后,由主席團審議決定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交下次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表決,或者授權縣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九條 主席團決定不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交縣人大常委會或者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在閉會后審議。
縣人大常委會的審議結果向下一次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書面報告;專門委員會的審議結果經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后,向下一次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書面報告。
第三十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縣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辦理,有關機關和組織對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在會議期間不能答復的,應當在大會閉會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負責答復。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縣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并在兩個月內負責答復代表。
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印發縣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并予以公開。
第四章 審議工作報告、審查計劃和預算、
票決民生實事項目
第三十一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向會議提出工作報告,經各代表團審議后,會議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各項工作報告應當在會議舉行前發給代表。
第三十二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就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財政部門應當就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主要內容,向縣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匯報,由縣人大常委會或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三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的時候,縣人民政府應當向會議提出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劃草案的報告、計劃草案,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預算草案,由各代表團審查,并由縣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前款規定的事項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并將關于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決議草案,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財政預算的決議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四條 每屆縣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由大會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審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預算,并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 代表團審議工作報告情況,由各代表團團長或者副團長向主席團匯報。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或者審查意見和縣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或者審查結果報告,大會秘書處綜合整理后向主席團提出工作報告的修改意見和相應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決定,由報告機關對工作報告進行修改,并將各項決議草案印發各代表團審議后,提交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和中長期規劃綱要的審查、批準和調整,參照本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會議前,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廣泛征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人民群眾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提出本年度民生實事候選項目。
第三十九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期間,縣人民政府可在政府工作報告中一并說明或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向大會作報告,內容要包括上一年度民生實事項目完成情況和本年度民生實事候選項目說明。候選項目說明包括含項目名稱、主要內容、實施主體、投資額度、完成時限、相關要求等。
第四十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應安排必要時間,由各代表團對民生實事候選項目進行審議。
第四十一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應當通過票決辦法,明確候選項目差額比例、表決方式、項目確定及公布方式等。票決辦法由主席團審議后,提請全體會議審議表決,全體代表過半數贊成始得通過。
第四十二條 票決確定的民生實事項目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并在縣人民代表大會結束后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后,縣人民政府應在閉會后兩個月內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實施方案和進度計劃;縣人大常委會應對民生實事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并在縣人民代表大會下一年度會議上通報完成情況。
第四十四條 民生實事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作部分調整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和批準,報下一次縣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五章 選舉辭職罷免
第四十五條 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人選,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的人選,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的人選,縣人民法院院長的人選,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人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提名和選舉。
縣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提名和通過。
本縣選舉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提名和選舉。
第四十六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進行選舉和通過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人選的具體辦法,由主席團提出,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候選人的提名者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并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投票選舉前,主席團可以組織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和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正式候選人與代表見面。
第四十八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通過的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宣誓儀式由主席團組織。
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儀式。宣誓儀式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第四十九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縣選舉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將其辭職請求提請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
縣人大常委會決定接受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縣選舉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辭職的,報請縣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安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本縣選舉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辭職,須報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縣人民政府縣長、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缺位的,縣人大常委會可以分別在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縣監察委員會副主任、縣人民法院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中決定代理人選。
第五十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縣人大常委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出對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縣選出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由主席團交各代表團審議后,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縣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罷免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安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罷免本縣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須報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一條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五十二條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出罷免的人員有權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會議。
第五十三條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或其代表資格終止的,其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縣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辭去代表職務的請求被接受的,其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相應終止,由縣人大常委會予以公告。
第六章 詢問和質詢
第五十四條 代表團審議議案、民生實事候選項目時,有關機關和部門應當派熟悉情況的負責人以及有關人員到會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代表團審議縣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審查關于上一年度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計劃草案的報告、計劃草案,審查關于上一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情況與本年度財政預算的報告、預算草案,審議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時候,縣人大常委會、縣人民政府及有關工作部門、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或者其委派熟悉情況的工作人員應當分別參加會議,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主席團、大會議案審查委員會、大會財政經濟審查委員會和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對議案和有關報告進行審議的時候,有關機關和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并可以對有關議案或者有關報告作補充說明。
第五十五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可以在主席團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對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縣監察委員會、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必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五十七條 代表聯名提出的質詢案,由大會秘書長提請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大會全體會議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在主席團會議上答復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提質詢案半數以上的代表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在代表團會議上答復的,代表團應當將答復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會議。
質詢案以書面形式答復的,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會議。
第五十八條 代表聯名提出的質詢案,在主席團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答復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七章 調查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條 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書面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必要時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凡與被調查問題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成員。
第六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時,一切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公民都有義務如實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單位、個人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保密。
調查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可以不公布調查的情況和材料。
第六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及時向縣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h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縣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縣人大常委會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并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縣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八章 發言和表決
第六十三條 代表在縣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四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應當在會前向秘書處報名,由大會執行主席安排發言順序;在大會全體會議上臨時要求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
代表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五條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團長或者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每次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議題發言兩次,第一次不超過十分鐘,第二次不超過五分鐘。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六十六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時,實行一事一表決的辦法,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舉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團決定。代表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預備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方式,依照本條前款規定執行。
第六十七條 大會全體會議、主席團會議表決的各項議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
第六十八條 列席會議人員,可以在會議上發言,但沒有表決權。
第九章 公 布
第六十九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縣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縣人民政府縣長、副縣長,縣監察委員會主任,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安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通過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選舉的本縣出席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單,由主席團發布縣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規定的人員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辭職或者被罷免的,由主席團發布縣人民代表大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條 縣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決定由縣人民代表大會公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的應用解釋,在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負責;在閉會期間,由縣人大常委會負責。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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